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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05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强化工会经费使用的可操作性,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工发〔20181号)文件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权责对等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强化会员会费缴费意识,履行会员依法缴费义务,按月收取单位所属全体会员的会费,落实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收取会员会费可在工资发放时,以适当而有效的方式统一缴纳,实行独立核算,做到管好用好。

   (六)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来源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60%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或上级工会依法依规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它收入。是指工会经费的银行存款利息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开支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

1.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开支。

2.职工专题教育和技能培训,可评选优秀学员,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200元。

3.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等活动的开支。会员缴纳的会费应当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开支。

2.教职工运动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比赛活动,有全体职工参与的综合性的文体比赛活动,每年可举办一次,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活动,设置奖项的,奖金(或奖品,下同)标准:团体奖:一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人均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100;个人奖:一等奖不超过200元,二等奖不超过150元,三等奖不超过100元。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单项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3.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等团体类的文体比赛,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子),人均不超过400元,每年限一次。参加省级工会及以上举办的重大文体比赛每年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500元。

4.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5.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6.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7.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季不超过100元。不可组织观看大型的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有条件的、经行政批准的,也可购买社会服务来开展。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游秋游活动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等。

工会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包括寺庙),如在本地公园有年票购买要求的,可每人每年购票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1.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分别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4.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可备适当的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或慰问金。

5.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一年内同一病种慰问一次),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

6.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使用职工福利费等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组织应根据省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

第七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省总工会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八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校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活动奖励标准按照学校制定的办法执行,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业务支出

1.工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和妇联评选表彰的“三八”系列先进个人,每两年时间限一次。工会评选表彰的,表彰人数占单位总会员数的15%内,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省、市级评选表彰的先进基层工会奖励标准:2000元(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作),省、市级评选表彰的“三八”先进集体奖励标准:1500元(用于集体开展工作)。

3.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费用,据实开支。

第九条 资本性支出。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上解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第十一条  下拨经费。指下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各工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教育培训等费用,在报销时均需附活动方案、参赛(参加)人员汇总表、奖品发放签领表,发票要注明品名、单价和数量,并附上电脑小票、活动照片等。购买奖品、器材等支付方式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具体报销程序如下:

   (一)校工会统筹的经费报销程序:

1.经办人在有效报销凭证上注明购置物品与用途,并且签名;

2.证明或验收人签字;

3.校工会主席签署意见;专项经费伍万元(含)以上,校工会主席签署后需经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4.经办人持发票到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二)基层工会经费报销程序:

1.经办人在有效报销凭证上注明购置物品与用途且签名,证明或验收人签字;

2.所在基层工会主席签署意见;

3.经办人持发票到校工会进行审核后,由校工会主席签署意见;

4.经办人持发票到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三)专项经费报销程序

按学校有关报账程序到校计划财务处报销。

工会开展活动而进行的奖励、劳务及困难补助与会员慰问费等按相关要求制表报销。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管的职责。

第十五条  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六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七条  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工会要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经费预算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行政规定范围内的表彰等工作,属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会要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采购相关物资规范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校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经费审查情况应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双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八不准”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购发购物卡、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中可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规定审批权限,严格实行实名制,不断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315日起执行。《宜春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宜学院工字〔20171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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