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具体形式,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令)和《宜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薪资分配、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议案。提案工作是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向大会提出并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也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产生,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会成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规定进行增补。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和征集提案;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也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提出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对提案的落实提出意见,并拟定承办单位;
(四)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的问题,了解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根据提案质量、督办反馈、群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因素,组织优秀提案与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
(六)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七)负责提案工作的回复管理及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五条 教代会正式代表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提案:
由一位代表作为提案人提出草案,两位以上代表附议才能成为正式提案。
第六条 提案应当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建设、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一)有关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问题;
(二)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方面的问题;
(三)关于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行政管理、人事制度改革、后勤服务、职工福利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教职工民生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有关维护教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
提案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观点清晰,内容翔实,一事一案,有理有据,具体可行。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障提案质量的原则,对代表所提交的提案采用以下步骤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预审查,汇总后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提出承办和协办的建议部门或单位,并报分管领导予以确认承办部门。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提案,作并案处理;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将预审的提案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会前充分审阅有关的提案,考虑立案办理的可能性;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提案工作布置会,对每个提案分析商议,针对学校具体工作实际,取得一致审议意见,并根据提案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部门或单位;
(四)提案工作布置会商定提案办结时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每个提案转呈到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落实办理。
第八条 审查立案原则:
根据提案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确定是否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确实需要办理、学校又有条件办理的提案,给予正式立案;对提出的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并答复提案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
(二)与学校办学宗旨不相符、影响学校建设发展的;
(三)不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四)没有经过调查、考证,案不符实及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五)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
(六)不符合学校发展现状或学校当前无法解决的;
(七)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答复
第十条 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实行承办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落实和反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分办提案的6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作出明确办理和答复。
第十三条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牵头并答复,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落实提案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将提案办理和答复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批阅,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对提案进行进一步完善。
第十五条 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早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按要求落实到位;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但又有参考价值的,要转为“意见和建议”,作为今后工作的参考,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进一步落实。
第十六条 学校督察办和校工会负责跟踪、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和答复工作。
第六章 提案的反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完成办理答复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人反馈,听取其意见,并对提案的办理结果作出满意度评价。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工作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七章 提案的评优表彰
第十九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职能部门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在下次教代会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优秀提案奖”评选条件:
(一)案由客观、案据合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处理和落实;
(二)选题立意高、视野宽,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提案落实后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办理部门,较好的促成提案的落实与解决。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高度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注重质量,讲求实效,通过承办重要提案,明显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
(三)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克服困难落实提案;
(四)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答复有理有据,承办数量较多,提案人满意率高;
(五)对于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提案,以主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原始提案及办理流程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由校工会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