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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困难教职工统计、上报省教育工会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7

宜学院工字20164

 


关于做好2016年度困难教职工统计、上报省教育工会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及时、全面地掌握困难教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加大对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省教育工会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的有关要求,现就2016年度困难教职工统计、上报省教育工会建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教职工档案分类

困难教职工档案分为大病困难教职工、慢性病困难教职工、“低保边缘户”困难教职工、特别困难教职工、困难劳模、单亲困难女教职工、生活困难农民工和困难教职工八种类型。每户困难教职工家庭仅限填报一项,不重复建档。如困难教职工符合2种以上类型的条件,按照大病困难教职工、慢性病困难教职工、困难劳模、“低保边缘户”困难教职工、特别困难教职工、单亲困难女教职工、生活困难农民工、困难教职工的排列顺序,选择靠前的类型申请建档。

1、大病困难教职工

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本人患有大病的,列入此次大病困难教职工建档对象。

大病的具体病种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在接受肾透析治疗者;恶性肿瘤患者(含白血病);肾移植或移植后排斥者;尿毒症患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偏瘫者;工伤致残不能自理者(工伤等级1-5级,含5级);大面积烧伤者(60%以上深度烧伤);严重创伤者(颅脑外伤、大的血管神经损伤、大面积皮肤撕脱伤、截瘫等);肝硬化腹水严重者;脑血管病后遗症(伴有功能障碍)等。

2、慢性病困难教职工

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本人患有慢性病的,列入此次慢性病困难教职工建档对象。

慢性病的具体病种为:精神病患者;糖尿病合并感染并发症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肿胀畸形、僵硬致残)造成生活不能自理者;肺结核(非排菌期);慢性迁延性肝炎;冠心病心绞痛(三级以上);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慢性肾小球肾炎等。

3、“低保边缘户”困难教职工

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家庭人均收入高出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2015年宜春市低保标准为455元,则“低保边缘户”的标准为人均收入不超过546元的教职工,下同),或人均收入虽低于低保标准,但因种种原因,未享受“低保”的教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列入此次“低保边缘户”困难教职工建档对象。

1)家庭成员(夫妻、子女及需赡养的父母,以身份证地址为准)患有大病、慢性病,且家庭月人均可用于生活的实际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区实际低保标准的;

大病、慢性病的具体病种见建档对象第12类。

2)教职工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是指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以及大学本科。其中不含成人类高校、部队院校。

3)由于天灾人祸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暂时影响基本生活的。

4、特别困难教职工

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家庭享受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建档对象第3类中第(1)、(2)、(3)条情况的,列入此次特别困难教职工建档对象。

5、困难劳模

曾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不含“五一”劳动奖章),有以下情况之一,列入此次困难劳模建档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50元;

2、有建档对象第3类中第(1)、(2)、(3)条情况的;

3、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年满18岁或没有就业能力的子女的单身女劳模。

6、单亲困难女教职工

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20%,且因丧偶或离异需抚养未年满18岁或没有就业能力的单身女教职工,列入此次单亲困难女教职工建档对象。

7、困难教职工

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且是工会会员,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教职工,列入此次困难教职工建档对象。

此次统计建档,除困难劳模不设年龄上限外,其他各类困难教职工统计的年龄限制为:男教职工(干部)1957130以后出生(以身份证为准,下同);女教职工1967130以后出生,女干部1962130以后出生。

二、困难教职工申报建档需提供的材料

(一)大病困难教职工、慢性病困难教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市内公立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

3、学校人事处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

(二)“低保边缘户”困难教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所在企(事)业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市内公立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或遭受灾害的有效证明,或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入学、学费证明。

(三)特别困难教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20152016年度享受“低保”证明;

3、市内公立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或遭受灾害的有效证明,或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入学、学费证明。

(四)困难劳模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获得劳模证明;

2、家庭成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所在企(事)业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如一方无工作单位,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下同),或市内公立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或遭受灾害的有效证明,或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入学、学费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亲困难女教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及子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学校人事处提供的收入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子女未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学费证明或残疾证明)。

(六)困难教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以下材料:

120152016年的低保证复印件;

2、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低保证含18位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

各基层工会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必须严格审核,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复印,并加盖审核部门的公章。

三、建档程序

各基层工会困难教职工统计建档程序为个人申请、基层工会审核与公示、校工会审核、学校公示与报送:

1、个人申请。凡符合本次困难教职工统计建档条件的,可向本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困难教职工登记表》(见附件1)。建档申请以户为单位进行,夫妻双方若在不同单位的,只能在一方单位建档,另一方所在单位或社区提供收入情况证明。基层工会应切实担负起“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救助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个人没有申请而生活确实特别困难的教职工,要主动帮助其填写申请表。做到严格掌握标准,不虚报瞒报。

2、基层工会审核与公示。基层工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本通知制定的标准,对申请人家庭生活情况进行审核。经基层工会审核符合困难教职工建档标准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应将本次建档标准、该教职工家庭目前收入情况、困难原因同时予以公布,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在确认符合建档标准后,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校工会。

3、校工会审核。校工会按照省教育工会困难职工统计工作的要求,对各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教职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4、学校公示与报送。对符合上报至省教育工会建档条件的教职工进行全校公示、报请校纪委、综治办、计生办审核无异后,由校工会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工会审查、核实建档。

四、建档时间安排

困难教职工统计建档上报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

上半年开展时间为每年的3月―5月:3月至5月初各基层工会进行前期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510日前将申报、公示材料上报至校工会。

下半年开展时间为每年的9-11月份:9月至11月初各基层工会进行前期申报、审核、公示等工作(已在省教育工会建档的教职工不用再次申报);1110日前将申报、公示材料上报至校工会。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在人力和时间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按时完成建档任务。要结合困难教职工建档工作,对本单位困难教职工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严格建档程序,不允许随意放宽建档条件或降低建档标准,要实事求是、不遗漏地把那些真正困难的教职工纳入全总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2、认真细致。这次建档工作涉及项目多、内容广,各单位在申请建档过程中,要认真阅读《江西省困难教职工登记表》及其有关指标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所有项目,做到不缺项和漏项,确保建档质量。

3、专人负责或建立困难帮扶站。各基层工会要指定一名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困难教职工档案的建立,及报送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建立困难帮扶站,校工会将酌情考虑予以支持。

4、按时上报。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建档时间安排按时将《江西省困难教职工登记表》及相关申报材料上交至校工会(宜春学院困难帮扶站),电子稿通过OA发送至工会黄义强,逾期不再补报。

联系人:黄义强,电话:07953201163

 

附件:

1《江西省困难职工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指标填写说明

2《宜春学院基层工会困难教职工档案管理员登记表》

 

宜春学院工会 

2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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