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关于办丧事既要严肃庄重,又要从简节约,移风易俗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校领导及党(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人组成治丧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为治丧小组组长,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上述部门负责人为治丧小组组员。党(校)办公室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校领导及学校处级建制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二条 其他离休人员、正高职称及正处级退休人员逝世后,由校分管领导及党(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治丧小组。校分管领导为治丧小组组长,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人、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治丧小组成员。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校主要领导、校分管领导和以上相关单位(部门)等各送一个花圈。
第三条 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逝世,其后事料理: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党(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参与。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起草逝世者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学校党委行政、校分管领导(或校联系领导)和以上相关单位(部门)等各送一个花圈。
第四条 其他退休人员逝世,其后事料理: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党(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后勤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参与。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逝世者生平介绍、讣告和遗体告别仪式主持词。以上相关单位(部门)各送一个花圈。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应尽快召集会议,通报逝世者情况,研究落实后事办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发出讣告。讣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逝世者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政治面貌、逝世时间、地点、原因、遗体告别仪式的时间和地点等。
向逝世者亲属及生前好友等告知丧事或遗体告别等相关事项由其家属子女具体办理。
第六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不设灵堂。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到家慰问逝世者亲属,同亲属商议治丧后事安排意见。
第七条 遗体运送。遗体运送时间由家属子女确定,统一使用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至殡仪馆。
第八条 遗体火化时间。遗体火化时间等相关事宜由逝世者家属子女确定,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协助家属子女与殡仪馆联系。
第九条 向逝世者遗体告别仪式。由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组织举行,正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副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由两名学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其他离休人员逝世,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人和校分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正高职称、正处级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校分管领导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副高职称、副处级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人分别主持仪式和介绍生平;其他退休人员逝世,由逝世者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主持遗体告别仪式和介绍生平。
第十条 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等相关事宜由逝世者家属子女办理,治丧小组(或处理丧事的负责单位)派人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丧葬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宜人保发〔2012〕38号)要求: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不分职务级别,按每人5000元标准发给家属,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衣服、整容、运送遗体、遗体存放、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亲属食宿和路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有关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根据宜学院抄字[2012]102号抄告单要求,离休干部和厅级干部逝世后遗体告别仪式包干经费按照1800元/人执行;其他人员逝世后遗体告别仪式包干经费按照1500元/人执行。适用范围包括:租用礼堂、遗像放大等开支。
第十三条 抚恤金标准:参照《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发〔2012〕3号)和《转发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宜民字〔2012〕70号)文件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第十四条 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关于调整老红军配偶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学校工作(含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规定,财务处负责办理丧葬费结算,人事处负责办理抚恤金结算和遗属困难补助手续。
第十六条 组织部要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逝者的档案材料予以整理封存后妥善管理。
第十七条 全体离退休人员、在职在岗教职工的父母(配偶)逝世,由学校党政、校工会和所在单位名义各送花圈一个表示悼念。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厅级离退休人员逝世,学校领导班子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应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其他离退休人员逝世,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无特殊情况应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二、异地安置或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逝世,丧事一般由安置单位和遗属在逝世地自行办理,确需学校派人的,逝世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部门)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各安排一人前往协助遗属子女办理有关丧葬事宜。
三、各单位(部门)所送花圈由工会统一代办,统一在校工会专项经费中报销。生前属民主党派成员的逝世者,以党委统战部名义送一个花圈。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其他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费用一律自理。
四、对违反上级殡葬管理规定的丧事,学校不组织吊唁活动和遗体告别仪式,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因触犯法律造成死亡者,不适用于本规定。
六、逝世者个人生前对其丧事有从简办理遗嘱的,按遗嘱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在职教职工逝世,其丧事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工会履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宜春学院工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