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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构建和谐校园,践行大爱育人,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切实关心有特殊困难教职工的生活,维护教职工队伍稳定,凝心聚力,充分体现宜春学院大家庭的温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帮扶资金是以帮扶困难教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专项资金,是在教职工出现本办法所规定的困难情形时,由教职工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批后所提供的经济帮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困难帮扶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拨款:每年将帮扶资金列入预算,由校计财处拨付;

(二)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爱心捐助及广大校友的爱心捐助;

(三)接受企业、社会慈善组织的的爱心捐助;

(四)其他;

第三章 帮扶对象与资金用途

第四条 作为一项“关爱教工、扶危济困”的关爱措施,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宜春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

第五条 困难帮扶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关爱教职工的生活状况,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帮扶。

(二)关爱教职工的家庭平安,对因自然灾害、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帮扶。

(三)关爱教职工的个人安危,对遭受意外伤害的给予帮扶。

(四)关爱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对患重大疾病教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帮扶。

第六条 对其它不可预测而又确需帮扶的特殊困难,由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帮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帮扶:

(一)申请帮扶的教职工家庭有高消费行为的,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未就业的;

(二)因违法违纪、违反社会道德等造成伤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个人要求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接受调查核实的。

第四章帮扶情形与帮扶标准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可按以下条件和标准申请得到相应帮扶:

(一)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帮扶: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帮扶。

1、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产生高额的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2、直系亲属遭遇灾祸、事故等,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家庭经济困难且患有慢性病,常需住院治疗的教职工;

4、当年享受过低保政策的教职工家庭;

5、其它特殊困难的情况。

(二)教职工家庭遭受灾害帮扶:

对因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家庭经济重大损失,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帮扶。

(三)教职工身患重大疾病帮扶:

教职工患下列九种重大疾病,除享受各项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包括医保、补充医保、商业保险等)外,每人给予帮扶3000元,上限为1万元。

1、九种重大疾病为:(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性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

2、除九种大病外,对其它不可预测的疾病或意外伤害给教职工带来的严重经济负担,由资金管委会研究后给予帮扶。

3.在困难帮扶资金充裕的前提下,针对因身患重大疾病而造成严重经济负担的教职工,可以开展二次或多次困难帮扶。

第一次递交困难帮扶申请后一年内自付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报销程序完成后的金额)超过(包含)2万元的教职工可申请二次或多次困难帮扶,申请一年受理一次。

二次或多次困难帮扶的暂定标准为:一年内医疗费自付部分总额分段累计定额帮扶。

12-5万帮扶金额为5000元;

25-7万帮扶金额为8000元;

37万以上帮扶金额为10000元。

个人困难帮扶金额累计上限为7万元(含20199月以前帮扶资金在内)。

第九条 教职工家庭成员多人在宜春学院工作的,对同一事由、同一年内,只能由其中一人申请帮扶。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成立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工会主席任副主任,党政办、纪检监察处、组织部、工会、人事处、审计处、计财处、离退休处、校医院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研究决定帮扶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由工会副主席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受理基层单位上报的各项帮扶申请,调查核实申报内容(医疗费自付部分总额由校医院审核),按规定办理帮扶手续。

(三)建立健全台账资料,管理好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

(四)听取基层单位对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基层单位开展工作。

各基层分会应成立相应的教职工困难帮扶工作组,负责受理申请、审核和汇总上报材料、发放帮扶资金、报告帮扶情况等事宜。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账务管理与使用

(一)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由宜春学院工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同一年度内困难帮扶专项资金总额为30万。

(二)为保证帮扶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拨款可根据困难帮扶资金的结余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个人申请、提供资料,基层受理、走访核实,初步审核、每季申报,二次审核、集中研究,及时发放、资料存档”的流程提出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如下:

(一)教职工填写《宜春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至基层单位帮扶工作组。

(二)基层单位帮扶工作组收到教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走访调查,核实证明材料,拿出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至学校帮扶资金办公室。

(三)学校帮扶资金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后,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并按照审批金额发放帮扶资金。如出现特殊情况,由帮扶资金办公室提交至管理委员会进行研究决策。

(四)教职工本人收到帮扶资金后,填写签收单反馈至学校帮扶资金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双代会”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通报使用情况,保证帮扶资金公正公开公平使用、用得大家满意。

第十四条 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教职工的帮扶,需提供个人情况说明以及所在单位帮扶工作组的考察证明材料。

(二)对因自然灾害和火灾等造成家庭经济重大损失的,需提供现场图片、教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现场考察证明材料。

(三)申请教职工医疗帮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县级中心医院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诊断报告和住院证明;

2、医疗费用结算单;

3、医保结算单和单位办理的其它保险赔付结算单;

4、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和人身伤害保险赔付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一)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研究确定未尽事宜。

 (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执行;同时,20174月修定的《宜春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废止。

 



 

宜春学院  

201991


 

附件1:2020年宜春学院教职工困难帮扶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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