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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1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按照程序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对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2.2024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校在编教职工。

2017-2023年已发放奖励金的无需重新申报。具体奖励政策详见《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工,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和子女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部门(在职教工向所在部门,退休教工向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本人签字并按手指印)一式两份和《宜春学院2024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见附表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明(附表4:独生子女证明)一式两份

2.部门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部门依照奖励政策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统一交校工会汇总

3.拟奖励对象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要求在学校公示栏和OA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奖励对象,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三)奖励金发放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男性从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当月开始,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奖励金,于202412月31日之前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具体要求

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宣传和资料收集及审核登记工作,于2024524日前,每周五按部门统一将符合奖励条件教工的申请材料交至计生办(办公楼115室)辛妮老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附表1)和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明一式两份);

3.本人免冠1寸近照两张

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附表1)和《宜春学院2024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附表3)电子版发电子邮箱(14277139@qq.com)

联系人:    电话(办公)0795-3201325 (手机)18770577707

 

 

宜春学院工会

202441日

附表1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附表2

   个人诚信承诺书

附表3

   宜春学院2024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

附表4:

独生子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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