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职工按照程序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对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2.2024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校在编教职工。
2017-2023年已发放奖励金的无需重新申报。具体奖励政策详见《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1.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教工,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配偶页和子女页)、《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部门(在职教工向所在部门,退休教工向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本人签字并按手指印)一式两份和《宜春学院2024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见附表3)。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明(附表4:独生子女证明)一式两份。
2.部门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部门依照奖励政策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统一交校工会汇总。
3.拟奖励对象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要求,在学校公示栏和OA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奖励对象,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三)奖励金发放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男性从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当月开始,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奖励金,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到位。
(四)具体要求
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宣传和资料收集及审核登记工作,于2024年5月24日前,每周五按部门统一将符合奖励条件教工的申请材料交至计生办(办公楼115室)辛妮老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附表1)和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提交独生子女证明一式两份);
3.本人免冠1寸近照两张;
4.《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附表1)和《宜春学院2024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附表3)电子版发电子邮箱(14277139@qq.com)。
联系人:辛 妮 电话(办公)0795-3201325 (手机)18770577707
宜春学院工会
2024年4月1日
附表1: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
附表2:
个人诚信承诺书
附表3:
宜春学院2024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
附表4:
独生子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