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使学校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调解学校(包括所属有关管理单位)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与学校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二)依法调解的原则;
(三)依据事实,及时调解的原则;
(四)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五)尊重当事人向上级申诉、申请仲裁和诉讼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调解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委)。学院及有关基层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以下简称劳调组)。劳调委负责指导劳调组工作。
第五条 劳调委、劳调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校工会、院级工会。劳调委和劳调组的负责人由各级工会代表担任。
第六条 调解组织职责
(一)调解学校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监督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情况;
(三)在调解过程中,对争议双方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依法治校教育。
第七条 劳调委、劳调组的组成
(一)劳调委由教职工代表、学校代表和校工会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指定,学校代表由校长指定,校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劳调委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学校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劳调委成员的1/3。
(二)劳调组由所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分管领导和工会负责人3人组成。
第八条调解组织成员应由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九条 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向本单位劳调组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调组调解不成,争议当事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劳调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第十条 调解受理。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在3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记录,并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调解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过目签字或盖章;
(二)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有争议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其他调解人员由各级调解组织据情况而定;
(三)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以及调解组织的负责人要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协议书一式四份(两级调解组织各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协议书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说明的事项。
(五)调解不成(劳调组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劳调委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未能结束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备忘录上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以及调解组织负责人签字,备忘录一式四份(两级调解组织各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二条 经劳调委调解不成,争议当事人可向市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调解组织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系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组织对回避申请要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经校长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