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学院工字〔2020〕17号
关于2021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的通知
各教学院、校属各部门: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请符合2021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教职工,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17-2020年已发放奖励金的不需要重新申请):
1.本人申请。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见附件5)奖励条件的教工,必须由其本人(本人已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职符合奖励政策的教工向所在部门,退休教工符合奖励政策的向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一式两份和《宜春学院2021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见附表3)。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理的,由本人做出承诺后申请。
2.单位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政策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见附表4),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二)奖励金发放(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到位)
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定,进行奖励发放。
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做好宣传和资料收集及审核登记工作,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奖励条件教工的《申请表》和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免冠近照两张等材料交至计生办(办公楼115室)马老师。并将《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附表1)和《宜春学院2021年新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汇总表》(附表3)电子版发至OA(马彦如)或电子邮箱(771356870@qq.com)。
联系电话 马老师:3200325(办公)
19807956100(手机)
宜春学院工会
2020年11月3日
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