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春学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3

根据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赣工办发〔20158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使文体活动奖励规范化、制度化,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宜春学院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办法。此办法仅限于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学校各基层工会应参照此标准执行,且相同活动不得重复奖励。

一、教职工文体活动奖励经费的开支范围及金额,严格按照赣工办发〔20158号文件执行。

二、对职工文体活动进行奖励时,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三、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竞赛活动,获奖人数根据活动报名人数确定,获奖比例控制在30%40%之间,比赛一般设特别奖、一、二、三等奖4个奖项,对获奖人员按获奖等次分别发放规定金额内的奖品,参加活动未获奖人员一律不发放纪念品。

四、经学校批准,由校工会组织的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文体比赛并获得奖项者(比赛费用从校工会报销支出的),校工会一般不另行奖励或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五、有关先进评选按上级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确定,由校工会上报,获得市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奖项的,参照校内文体活动奖项给予适当奖励或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六、由校工会组织(或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

七、每年学校工会开展文体活动项目多少,要根据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情况确定,以不突破预算为原则;并做到各类文体活动奖品(或奖金)发放表(或签领单)齐全等。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宜春学院委员会

201671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